Page 49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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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3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




                                       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0〕71 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提高评估核准


             工作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确保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重组工作顺利


             进行,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依据《企业国有

             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12 号)(以下简称 12 号令)等


             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按照 12 号令规定应当进行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


             在确定评估基准日前,应当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国资委)书面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复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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