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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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3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
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0〕71 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提高评估核准
工作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确保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重组工作顺利
进行,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依据《企业国有
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12 号)(以下简称 12 号令)等
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按照 12 号令规定应当进行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
在确定评估基准日前,应当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国资委)书面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复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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