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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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包括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占


             企业全部资产比例关系、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是否与经济行为一


             致及拟剥离资产处置方案等;


                    (四)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情况,包括选聘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


             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等;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包括资产评估的现场工作

             时间、评估报告的出具时间及报国资委申请核准时间。


                    第三条           在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评估、审计、土地、矿产资源等


             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沟通。必要时,国资


             委可对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四条           企业将评估报告报国资委申请核准前,应当完成以下


             事项:


                    (一)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正式批准文件;

                    (二)确认所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具有相应资质;


                    (三)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齐


             全,并依法办理相关企业产权变动事宜;


                    (四)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经济行为批复、重组改制方案内容


             一致;


                    (五)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督促评估机构修改完善。


                    第五条           企业应当自评估基准日起 8 个月内向国资委提出核准


             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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