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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落实的情况下,是否予以抵扣及如何操作给予明确意见。
(三)规范录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
(税总发〔2015〕122 号 )明确将其近 60 天内(自纳税人最后一次开票日
期算起)取得和开具的发票列入异常发票范围,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
系统,开展异常发票委托核查。而目前基层税务部门收到的异常凭证明显超过
60 天,甚至还有几年前的,失控发票和异常凭证时间跨度过长,不便于基层
工作开展。
(四)明确是否加收滞纳金
确属失控的应该加收滞纳金;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的不加收
滞纳金。但是上述处理都需要纳税人补缴已抵扣税款在先,稽查部门处理在后,
在操作上只能先加收,如果符合抵扣条件的再退还税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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