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1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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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配置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明确调整的理由、数额、品目,说明资金来源、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及调整后单位存量资产是否超标等情况。资产配置预算
调整原则上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按有关要求进行办理。涉及土地、房屋、
基本建设项目、车辆、超标配置资产、200 万以上大型资产调整的,报院
批准实施。其他资产调整,由所属各部门提交资产配置预算调整申请,报
所办公会通过,并报院备案。
第十四条 利用科研项目资金购置新增资产的,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和
配置预算汇总数,在部门预算执行阶段,根据实际需要采购配置。
第十五条 申请资产配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配置资产明细、配置理由及相关政策文件依据;
(二)涉及土地、基本建设项目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文件;
(三)公务用车配置,提交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审批文件;
(四)除土地、基本建设及项目外,涉及单项价值在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以上的大型资产, 提交 《大型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见附
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前期程序后纳入资产
配置预算。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不新增债务的基本建设
项目,由所长办公会集体决策。房屋建筑内部装修装饰、设备购置安装,
项目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改扩建项目不纳入基本建设项目
管理。利用发展与改革部门管理的预算内基本投资建设资金购置资产的,
发展与改革部门对资产配置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账务管理
第十七条 新增的资产必须经所验收小组验收,所属各部门在 15 个
工作日内将相关凭证送达计财科,计财科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并通过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登记。对于未按规定报批、
擅自购置资产的,不得办理购置资产的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
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使用和产权登记手续。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
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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