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0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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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实施资产采购、考核单位资

               产配置绩效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所称资产包括通用设备及家具,是指普遍
               适用于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参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

               准》(鄂财绩发〔2017〕4 号)执行,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
               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

                     第七条        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专用设备等其他资产配置标准按

               照国家、行业、省相关部门制定的配置标准执行。相关职能部门下达我所
               承接的各类项目,明确资产配置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未规定资产

               配置标准的,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八条        公务用车配置按照国家、省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三章          管理权限



                     第九条        所属各部门申请配置以下资产的,由所长办公会审议并报院

               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

                     (一)单位配置的土地、房屋;
                     (二)单位配置的公务用车;

                     (三)单位配置的基本建设项目;
                     (四)单位配置的单项价值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以上大型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通用设备等。

                     第十条 资产配置由计财科按照有关标准审核录入。



                                                第四章          配置程序



                     第十一条          所属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资产配置预算执行,对于
               未经批准的资产配置预算,不得擅自配置。

                     第十二条          所属各部门申请使用应列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资金配置

               资产的,按照院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所属各部门在部门预算执行中确属法律、政策规定或工作

               需要,必须进行资产配置预算调整的,应当编制资产配置预算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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