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0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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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实施资产采购、考核单位资
产配置绩效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所称资产包括通用设备及家具,是指普遍
适用于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参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
准》(鄂财绩发〔2017〕4 号)执行,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
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
第七条 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专用设备等其他资产配置标准按
照国家、行业、省相关部门制定的配置标准执行。相关职能部门下达我所
承接的各类项目,明确资产配置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未规定资产
配置标准的,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八条 公务用车配置按照国家、省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三章 管理权限
第九条 所属各部门申请配置以下资产的,由所长办公会审议并报院
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
(一)单位配置的土地、房屋;
(二)单位配置的公务用车;
(三)单位配置的基本建设项目;
(四)单位配置的单项价值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以上大型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通用设备等。
第十条 资产配置由计财科按照有关标准审核录入。
第四章 配置程序
第十一条 所属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资产配置预算执行,对于
未经批准的资产配置预算,不得擅自配置。
第十二条 所属各部门申请使用应列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资金配置
资产的,按照院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所属各部门在部门预算执行中确属法律、政策规定或工作
需要,必须进行资产配置预算调整的,应当编制资产配置预算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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