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5 - 规章制度汇编
P. 345

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

               出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否则不得施工。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须进行
               严格的质量检查。建设单位采购或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进场材料须符合

               国家相关质量标准。项目实施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自行介绍或指定材料厂

               商(或材料经销商),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

               对发现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发现问题不制止、不

               报告的,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章 竣工验收、保修与档案归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施工设计

               图纸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一)在工程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承建单位向项目实施单位递交项目
               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即组

               织项目属地建设监管部门、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建单位及相关职

               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单位、承建单位并在项目属地建管部门办理项
               目验收备案证。将合格的工程项目移交项目实施单位,并向审计部门报送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等资料。
                     (二)项目实施单位收到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国家规定的

               时限内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审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

               审计工作,并出具工程项目造价结算审核报告,移交所计财科。
                     (三)所计财科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办

               理固定资产登记及移交工作。
                     第二十九条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建设工程项目均实

               行质量保修制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在合同中约定方

               式,按照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 3%,预留质量保证金。
                     (一)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

               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337 —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