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2 - 规章制度汇编
P. 342
工验收、档案移交保存等各阶段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立项审批和投资管理
第八条 经所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到省发改委或属
地发改委(局)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立项手续。办
理立项手续需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咨询公司
编制。
第九条 科研平台基本建设项目须取得科技或农业相关职能部门的立
项批复。所新增公共基本建设项目须申报所在地发改委(局)进行立项批
准、核准或备案后,原则上方可编制下一年度本单位新增资产配置计划、
资金预算和政采预算。所内基本维修改造建设项目需按照“三重一大”决
策制度和议事规则民主集中研究研究,通过后方可编制下一年资金预算。
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产配置的程序,按照《湖北省
农业科学院植保土肥所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以下重大变更情形的,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程序,
经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原政府职能审批部门重新办
理报批手续。
(一)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变更建设性质的;
(三)变更建设单位的;
(四)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功能发
生变化的;
(五)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变动(变更)后,经费超过该项
目立项批复总投资经费 10%以上(含 10%)的。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按照现行国家相关法规、规定
和国家、省下达科研课题项目要求执行。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
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投资经费以“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为
原则,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成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
预算投资,必须按程序报所批准后,方可追加批准的投资经费。
基本建设实施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
— 33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