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4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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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将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书面材料复印件,

               于定标后 7 日内报所计财科。

                     第十七条 加强合同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设备材料采购必须依法订立合同以及廉政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

               杜绝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按照《湖北省农业科学院植保土肥研究所合同(协议)管
               理办法(试行)》,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由单位法人或委托代表人签署。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获得批准立项、报建后,项目实施单位填写《湖

               北省农科院植保土肥研究所基本建设报备表》,报计财科备案。


                                         第五章         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取得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
               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

               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监理许可证后,方可组织

               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现行湖北省、

               武汉市有关质量规范标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项目实施

               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履行职责,督导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与安
               全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十三条            未实行工程项目监理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指派

               专人负责施工日常监管,并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
               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方案,对不符合质量规范要求的,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

               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任何人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

               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特别

               是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涉及已竣工的现有房屋在装修和改扩建过程中,不得擅

               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

               工程、改扩建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在施工前须经委托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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