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7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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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由采购代表和评审专
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三分之二。
(二)编制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
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
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
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
条款等。
(三)发布公告。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磋商公告。
(四)磋商比较。磋商小组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
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
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五)签订、履行采购合同。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
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
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
合同款项,验收合同标的。
第三十二条 以上程序执行完毕,确定供应商后,均应在湖北省政府
采购网发布结果公告。
第三十三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
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经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
采购的,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三十四条 除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
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的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中随机抽取。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技术
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
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院计财处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
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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