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8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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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或集采目录内的项目,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
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
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专家名单要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本所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本所政府采购项目的
评标、谈判(磋商)或询价工作。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
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第七章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及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所政府采购验收小组须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
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
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
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购合同应当由各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在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各自的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
金。
第三十九条 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
起至少保存 15 年。
档案资料包括:政府采购计划、委托协议、招标(询价、谈判、磋商
等)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
收报告或清单、合同备案书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采购行为,应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建立内控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不断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学习,充实政府采购管理人员,
实现专人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财科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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