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3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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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
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四条 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
式: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
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
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
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
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采购人不可预见的原因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招标所需
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导
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
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
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的;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
第十七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物充足且价格变化幅
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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