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4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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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

               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

               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章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行为应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因科研工作需要,
               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类别和金额,以及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采购需要明确政

               府采购预算的,由本所自主决定,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系统备案。

                     第二十条 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由本所自行组织专家论证,报院科技处
               审核,经公示后,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系统备案。

                     第二十一条            符合法定情形,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由本所直接与供

               应商议价,并做好协商情况记录。达到公开招标限额,需要采取单一来源
               采购的,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科研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需要紧急采购设备及耗材:
                     (一)突发自然灾害、病虫害、疫情等;

                     (二)试验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情况,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可能造成科

               研重大损失的;
                     (三)因情况紧急,执行相关采购政策不能保证时间要求的。

                     满足上述(一)(三)或(二)(三)情形,实行以下特事特办、随
               到随办的采购机制。

                     (一)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本所直接指定供应商进行采购。

                     (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参照单
               一来源程序,直接指定供应商,并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

               商定合理成交价格,同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形成协商情况记录备查。

                     (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向省财政厅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缩短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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