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5 - 规章制度汇编
P. 335

购周期。情况特别严重和紧急的可先行采购,后行报批。



                                             第六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开展政府采购应通过政府采购系统上报并经院计财处审
               核同意后下载《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执行完毕后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

               系统进行合同备案和合同支付程序。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的主要程序:
                     (一)编制标书。明确采购需求,包括需要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执

               行的标准、质量安全要求、交付的时间、服务的标准以及验收的标准等。
               委托代理机构实施的,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等,审

               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

                     (二)发布招标公告。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
               邀请。

                     (三)开标。建立评标委员会进行专家评审,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四)签订、履行合同。各单位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成交供应商
               签订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合同款项,验收合同标的。

                     第二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应当在湖北省政

               府采购网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
               不得少于 7 个工作日。招标人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 3

               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

               各单位可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申请;



                                                                                               — 327 —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