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5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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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周期。情况特别严重和紧急的可先行采购,后行报批。
第六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开展政府采购应通过政府采购系统上报并经院计财处审
核同意后下载《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执行完毕后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
系统进行合同备案和合同支付程序。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的主要程序:
(一)编制标书。明确采购需求,包括需要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执
行的标准、质量安全要求、交付的时间、服务的标准以及验收的标准等。
委托代理机构实施的,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等,审
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
(二)发布招标公告。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
邀请。
(三)开标。建立评标委员会进行专家评审,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四)签订、履行合同。各单位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成交供应商
签订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合同款项,验收合同标的。
第二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应当在湖北省政
府采购网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
不得少于 7 个工作日。招标人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 3
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
各单位可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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