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7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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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
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
咨询费、租赁费、培训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精简合并直接费预算科目。在项目申报时,将直接费中的材料
费(资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数据采集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
/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出版费)合并为材料事务费;将会议费、
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业务事务费;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合
并为人资费。简化后,科研项目直接费预算科目包括设备费、材料事务费、
业务事务费、人资费、其他支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科研项目直接费预
算科目应列入相应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以只
提供基本测算说明。
(二)劳务费编制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
制。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
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据实开支劳务费,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
列支。
(三)科研项目资金可预算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应执行有关政策规
定。
(四)放宽项目执行中预算调整权限。直接费用中设备费总额一般不
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院科技处审批。在保证项目正常执行的前提下,
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
变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部门,由项目承担部门提
交预算调整申请,经执行专家组同意,报所办公会通过。
第六条 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使用按所项目间接费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内挂及外挂项目经费管理
内挂项目是指主持单位为我所,外单位参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其项目
经费根据项目任务书有报账及外拨两种形式。在所报账的项目经费应执行
所相关规定,外拨经费时合作方应提供项目合同书或协议书、预算批复、
协作单位开具的有效收款票据等,经项目主持人签字,报科管部门审核,
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方可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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