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3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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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签批后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其他交通费报销时,依据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

               附派车结算单据,由各部门(团队)负责人签字同意,分管财务所领导签
               批后予以办理。

                     结算单上注明时间、地点、事由、里程、总价及用车人姓名等。

                     第十四条          劳务费领取时,填报《劳务费发放表》,附当事人身份证
               复印件、联系电话及银行账(卡)号等相关材料,经办人、所属部门负责

               人签字,并报人事科审核签字,分管财务所领导签批后予以办理。

                     科研项目执行期间,对于项目组聘请的无工资性收入的学生和签订用
               工合同的课题组成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提供

               劳务的人员按照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专家讲课费、评审费、咨询费领取时,填报《湖北省省直

               单位讲课/评审/咨询费报销单》,提交《湖北省省直单位讲课/评审/咨询费

               登记表》《湖北省省直单位讲课/评审/咨询费审批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报销人在获取劳务、咨询酬劳时,须缴纳

               个人所得税款、提供个人身份证号码,由计财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专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

               最高不超过 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 1500 元。
                     专家评审费执行《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鄂财

               行发﹝2018﹞31)相关规定。

                     专家咨询费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
               ﹝2017﹞128)相关规定执行。以会议形式咨询发放专家咨询费的,附会

               议通知;以电话形式咨询且由所内职工办理领款手续的,附对方身份证号

               及账(卡)号资料,原则上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对方。
                     第十六条          人员工资、津贴、绩效、社保费、其他工资福利、离退休

               费、生活补助、抚恤金、公积金和医疗保险等人员费用性支出,均由人事
               科审核签字,分管财务所领导签批,计财科复核后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          大型修缮、基建工程等资本性支出,严格依据院所基建工

               程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由负责基建审核人员事先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报
               所领导批准。不论是领取工程进度款,还是工程竣工结算尾款,均由工程

               建设方凭正式票据并附正式合同复印件一份,由经办人、所属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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