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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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关国有资本。划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产,为现有企业整体股


        权(资产)或部分股权。股权划入后,按现行政策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


        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采取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和业务。

        股权划入涉及上市公司的,应符合上市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三)试点条件。


              选择试点应充分考虑企业业务结构、市场竞争力、经营管理水平、


        资本运作能力等。改组方式组建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原则上应同


        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较强市场竞争力。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主业应符合本地区战


        略布局且具有一定产业整合能力。


              2.具备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和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国有资本投资公


        司应持有上市公司平台且资产证券化率较高。

              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行业预警线,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中介机构


        审计财务报告的净利润应为盈利。


              4.所持有资产产权清晰,无重大资产纠纷,具备实行混合所有制和


        股权多元化改革的条件。


              5.治理结构完善,运行管理规范,内控机制健全,风险管控能力强,


        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资产损失。


              6.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妥当或已有妥善解决方案,不造成企业重大经


        营负担。


              (四)组建程序。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组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照现代企


        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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