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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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关国有资本。划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产,为现有企业整体股
权(资产)或部分股权。股权划入后,按现行政策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
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采取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和业务。
股权划入涉及上市公司的,应符合上市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三)试点条件。
选择试点应充分考虑企业业务结构、市场竞争力、经营管理水平、
资本运作能力等。改组方式组建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原则上应同
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较强市场竞争力。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主业应符合本地区战
略布局且具有一定产业整合能力。
2.具备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和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国有资本投资公
司应持有上市公司平台且资产证券化率较高。
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行业预警线,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中介机构
审计财务报告的净利润应为盈利。
4.所持有资产产权清晰,无重大资产纠纷,具备实行混合所有制和
股权多元化改革的条件。
5.治理结构完善,运行管理规范,内控机制健全,风险管控能力强,
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资产损失。
6.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妥当或已有妥善解决方案,不造成企业重大经
营负担。
(四)组建程序。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组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照现代企
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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