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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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相应职责。


              2.董事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


        授权,负责公司发展战略和对外投资、经理层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

        理、向所持股企业派出董事等事项。保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推荐


        外部董事等权利,外部董事应在董事会中占多数,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必要时可设副董事长 1 名。董事


        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


        展相关工作,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外部


        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结构需求,


        选择合适人员担任。外部董事可兼任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主任,按照

        公司治理结构的议事规则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相


        关领域专业意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派外部董事要注重拓宽外部董事


        来源,人员选择要符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定位和专业要求,建立


        外部董事评价机制,确保充分发挥外部董事作用。


              3.经理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经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


        国有资本日常投资运营。董事长、总经理分设。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党组织隶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组织管理,


        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长、董事(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经理


        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


        织兼职,其中,董事长原则上不得在所任职企业出资企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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