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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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三、精简的国资监管事项
(一)取消监管事项。
严格按照管理权限界定监管范围。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两个办法”、
“两个清单”的管理模式调整优化所监管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将目前实
行的对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的审核管理转变为负面清单管理,明确出资人
投资监管底线,划定监管企业投资行为红线,取消 4 类投资项目审核。
减少薪酬管理事项,取消监管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子企业年
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备案,推动建立市场化薪酬管理大数据系统,
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科学性。优化监管模式,减少财务管理事项,取消
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提供借款和担保、重大对外捐赠事
项等备案事项,加强检查和监督问责。减少产权管理审批事项,加大服
务协调功能,取消所监管企业同一集团内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备案,
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
(二)下放监管事项。
根据公益基础类、市场竞争类、金控投资运营类三类,因企制宜、因
企施策,分类下放监管事项。延伸到所监管企业子企业和地市国资监管
机构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企业集团和地市国资监管机构。减少对
企业内部改制重组的直接管理,将所监管企业所属二级企业改制下放给
企业集团决策;将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
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审批未导致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
理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
司发行证券事项,审核子企业中长期激励计划等,下放给企业集团。所
监管企业要进一步明确各治理主体行权履职边界,层层落实责任,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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