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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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五、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要指导推动“双百企业”综合运用好


             各种正向激励政策和工具,坚持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坚持结合实际、


             能用尽用,建立健全多层次、系统化的正向激励体系。


                    “双百企业”可以综合运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有科技


             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等中长


             期激励政策,不受试点名额限制。实施各种形式股权激励的实际收益

             水平,不与员工个人薪酬总水平挂钩,不纳入本企业工资总额基数。


             实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可以结合企业改革发展情况合


             理设置授予业绩条件和有挑战性的行权(解锁)业绩条件。非上市“双


             百企业”可以结合本企业实际,借鉴国内外成熟有效的中长期激励实


             践经验,在本企业大胆探索创新,实施不同方式的中长期激励。


                    六、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


             改革〔2008〕139 号)有关精神,“双百企业”及所出资企业属于科研、


             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其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

             权的,可以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


             后备案。其中,地方“双百企业”为一级企业,且本级企业科技人员确


             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批准后实施。有关“双百企业”应当在相关持股方案中明确关于加强对


             实施、运营过程监督的具体措施,坚决防止利益输送和国有资产流失。


                    七、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要指导推动“双百企业”明确党委


             (党组)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双百企


             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化,确保“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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