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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唐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而努力奋斗。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1991年9月7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
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中共唐山市委的建议,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市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本市
行政区域内各机关、团体、人民武装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居(村)民委员会和全体公民,
都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为我市的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
会环境。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地
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要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
全面领导责任。要制订相应的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分解,责任到人,层层签订责任状。把治安责任
制同经济责任制、领导任期责任制结合起来,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责任是:(一)
制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统一组织实施;
(二)组织、领导、协调、推动各方面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三)认真落实
唐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民中开展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决议》《关于依法
治市的决议》,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我市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四)动
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五)加强调解工作,充
分发挥有关调解、仲裁组织的作用,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
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教养的人员;(七)对突出的治安问题和问题较多
的重点地区、单位,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治理整顿;(八)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统筹兼顾,支持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障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的需要;(九)支持、鼓励公民自觉同各种违
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妥善治疗和安置在同犯罪分子斗争中负伤、致残的人员,做好抚恤工作;(十)
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后进。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在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工作中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其责任是:(一)依法严惩杀人、强奸、抢劫、盗窃、流氓、
爆炸和反革命破坏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二)及时查处和取缔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
淫秽物品、赌博、利用封建迷信及其他手段骗财害人、私种吸食贩卖毒品和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
活动,防止和打击境外黑社会势力的侵入和丑恶现象的泛起;(三)加强和完善劳改、劳教工作,主
动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努力提高改造质量;(四)加强对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
社会服刑犯、所外执行劳教人员以及免诉、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转化工作;(五)协助有关单
位做好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刑满释放、解除教养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六)结合各自业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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