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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科研财务助理管理暂行办法
(鄂农科办〔2018〕3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落实好“放、管、服”工
作,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发挥财务助理在项目经费管理
过程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
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等
相关政策法规及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财务助理是指为单位科研项目服务的、以科
研经费管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一种辅助性科研财务管理岗位。
第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由单位统一管理及协调。研发经费(非设备
购置专项)在 2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单独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其
他项目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科研财务助理的设置形式。
第四条 科研财务助理任职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
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和一定科研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三)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单位利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四)可从单位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聘
任专业人员。
第五条 外聘的科研财务助理酬劳按相关规定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确
定,在项目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列支。本单位职工兼任的,在奖励性绩效
或“四项人才”中予以统筹考虑。
第六条 主要职责。
(一)农科院对科研财务助理主要管理职责:
1.负责制定岗位职责、工作考核等管理制度;
2.负责科研财务助理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业务指导;
(二)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财务助理的主要管理职责:
1.负责科研财务助理的聘任及考核,规范劳务费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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