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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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或签订任务书后 1 个月内公开科研项目的基本信息和预算情况。公开
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立项单位、协作单位、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
和课题组成员、经费来源方式及金额、经费明细预算等。
项目经费使用公开,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每年公开一次。公开主要
内容包括:经费到位情况、经费已使用总额及支出明细、经费结存等情况。
第七条 各研究所(中心)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各研究所(中
心)自立科研项目经费,参照各级财政资助立项项目执行。
第八条 各研究所(中心)在公开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信息前,应当依
照国家秘密技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查,不得公
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
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以公开。
第九条 各研究所(中心)要建立通畅的反映和举报问题的渠道。要
公开举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设立举报箱。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由
各研究所(中心)纪检监察部门核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报院纪委
(监察处)。
第十条 院计财处负责全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的管理工作。
院纪委(监察处)负责全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的监督工作。
各研究所(中心)应在每年底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信息公开情况报院
计财处。院计财处每年应对各研究所(中心)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信息公
开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院纪委(监察处)。未按规定做到信息
公开的,限制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一条 对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信息公开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监察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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