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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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或签订任务书后 1 个月内公开科研项目的基本信息和预算情况。公开

               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立项单位、协作单位、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

               和课题组成员、经费来源方式及金额、经费明细预算等。
                     项目经费使用公开,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每年公开一次。公开主要

               内容包括:经费到位情况、经费已使用总额及支出明细、经费结存等情况。

                     第七条        各研究所(中心)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各研究所(中
               心)自立科研项目经费,参照各级财政资助立项项目执行。

                     第八条        各研究所(中心)在公开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信息前,应当依

               照国家秘密技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查,不得公
               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

               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以公开。
                     第九条        各研究所(中心)要建立通畅的反映和举报问题的渠道。要

               公开举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设立举报箱。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由

               各研究所(中心)纪检监察部门核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报院纪委
               (监察处)。

                     第十条        院计财处负责全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的管理工作。
               院纪委(监察处)负责全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的监督工作。

                     各研究所(中心)应在每年底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信息公开情况报院

               计财处。院计财处每年应对各研究所(中心)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信息公
               开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院纪委(监察处)。未按规定做到信息

               公开的,限制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一条          对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信息公开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监察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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