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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志:1948-2021
二、第22次会议。1996年6月26日至27日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郑宝林、副主任李诲分别主持
会议,副主任高庠玉、刘玉尊、冯国安、笪政远、龙家俊、李永丰,秘书长李建国和委员34人出席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和《唐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待报经省
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施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和《唐山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情况的报告。听取审议
了市人大常委会政法委员会关于全市推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并通过了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我市全面推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决议》。通过了人事任免事
项。市人大常委会还向会议提交了视察重点建筑工程和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总结两份书面报告。市人民
政府副市长杨振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岱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向东,市政府副秘书长王贺
波,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我市全面推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决议
(1996年6月26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政治法律委员会关
于全市推行错案和执法过错(以下简称“两错”)责任追究制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建立
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宪法
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十分必要的。去年以来,我市推行“两错”责任追究制试点工作已取得了初步
成果,全面推行“两错”责任追究制的条件已经成熟。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制的决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推行“两错”责任追究制的重大意义。“两错”责任追究制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
部门对其工作人员办理的错案或执法中的错误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内
部监督制约机制。在已经建立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实行“两错”责任追究制,是适应社会主义
民主和法制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提高执法水平,防止错案和执法过错的
有效途径,是加强国家机关廉政勤政建设,实施“鱼水工程”的有力保证。认真实行这一制度对于改
善执法状况,推进依法治市,促进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
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要充分认识实行“两错”责任追究制的重大意
义,端正态度,积极推动这项制度的落实。
二、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执法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两错”责任追究制
实施办法,于1996年下半年开始实行。实施办法要明确规定“两错”的认定标准、“两错”责任的
划分、承担形式及追究程序。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实施办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备案。
三、注重实效,抓好落实。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确定落实“两错”责任追究制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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