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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特刊
承以信资 XIN CHUN TE KAN
三 保险金信托的法律有效性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设立保险金信托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第一,设立保险金信托,符合我国《信托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只要具备如下三个条件,都可以设立信托(信托法第6条、第7条、
第8条)。
(1)合法的信托目的;
(2)确定的信托财产,且是委托人合法所有;
(3)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金信托,系委托人为其子孙后代的利益着想而设立,具备解决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实
现财富传承的功能,信托目的的合法性不存在问题。
保险金是投保人以自己或有保险利益的亲属的生命和健康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人寿保险,投保人支
付保险对价,并在满足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之后实现理赔或给付,该笔保险金属于我国法律保护
的合法财产。
委托人设立保险金信托,需要分别签订书面的保险合同和信托合同,满足设立合法信托的形式要
件。
第二,设立保险金信托,符合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按照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制度,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不可
以用于经营与证券有关的业务,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但是,保险金信托与前述业
务不同,保险金信托的标的,是已经给付或者即将给付的保险金,不是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或者未决赔
款等法律意义上的“保险资金”,保险金作为保险金信托的标的,符合成为信托财产的条件。
另外,根据投保人事先分别与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和信托合同,将身故理赔或满
期给付的保险金转移给信托公司,并由其进行管理和运用,与保险公司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限制
并不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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