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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特刊
承以信资 XIN CHUN TE KAN
二 保险金信托的结构与原理
保险金信托具有两层法律关系:保险法律关系和信托法律关系。委托人(投保人)决定设立保险
金信托时,需要签订两份书面合同:(1)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2)与信托公司的信托合同。
一般而言,投保人购买终身寿险时,就保险金的给付有二种选择:(1)受益人一次性领取保险
金;(2)受益人分期领取保险金。但是,当投保人(委托人)决定设立保险金信托时,就多出第三
种选择:(3)保险金进入家族信托。
在保险金信托的架构下,投保人(委托人)购买的应是高端终身寿险。被保险人身故理赔或满期
保险金给付时,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或满期保险金交付于信托公司(受托人),信托公司根据当初与
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履行如下受托义务:
(1)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
(2)遵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
(3)信托期间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
投保人(委托人)可以结合自身家庭情况和自己意愿,就该信托财产(保险金)的运用,进行私
人定制式的安排,用于子女今后的生活、教育、置业、创业、医疗等诸多方面。如引言中的案例,收
益人为年仅3岁的孩子,一次性或分期领取巨额保险金,都不利于受益人的未来生活和成长。钱女士
如果购买人寿保险的同时设立保险金信托,钱女士身故后2000万的保险金进入信托,信托公司作为
受托人照顾女儿的未来生活,可以大大减少钱女士对女儿未来生活的担忧,至少在经济上可以保障受
益人的未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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