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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特刊
         承以信资             XIN CHUN TE KAN






        二       保险金信托的结构与原理






                保险金信托具有两层法律关系:保险法律关系和信托法律关系。委托人(投保人)决定设立保险
            金信托时,需要签订两份书面合同:(1)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2)与信托公司的信托合同。


                一般而言,投保人购买终身寿险时,就保险金的给付有二种选择:(1)受益人一次性领取保险

            金;(2)受益人分期领取保险金。但是,当投保人(委托人)决定设立保险金信托时,就多出第三
            种选择:(3)保险金进入家族信托。



                在保险金信托的架构下,投保人(委托人)购买的应是高端终身寿险。被保险人身故理赔或满期
            保险金给付时,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或满期保险金交付于信托公司(受托人),信托公司根据当初与
            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履行如下受托义务:


                (1)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

                (2)遵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
                (3)信托期间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



                投保人(委托人)可以结合自身家庭情况和自己意愿,就该信托财产(保险金)的运用,进行私
            人定制式的安排,用于子女今后的生活、教育、置业、创业、医疗等诸多方面。如引言中的案例,收
            益人为年仅3岁的孩子,一次性或分期领取巨额保险金,都不利于受益人的未来生活和成长。钱女士
            如果购买人寿保险的同时设立保险金信托,钱女士身故后2000万的保险金进入信托,信托公司作为
            受托人照顾女儿的未来生活,可以大大减少钱女士对女儿未来生活的担忧,至少在经济上可以保障受

            益人的未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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