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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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核报国资委批准。地方“双百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决策与批准
程序按照各地国有资产监管相关政策执行。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
的通知》(国发〔2019〕9 号)精神,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要“一
企一策”确定对“双百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建立差异化、科学化、
精准化的管控模式和运营机制,充分落实“双百企业”董事会对企业中
长期发展的决策权、经理层成员选聘权、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和薪酬
分配权、职工工资分配权等权利,充分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
三、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要指导推动“双百企业”全面推行经
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支持鼓励“双百企业”按照“市场化选
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加快建立职业经
理人制度,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并
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四、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要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
“双百企业”及所出资企业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双百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支持鼓励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对商业一类“双百企业”,或者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商业二
类“双百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
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双百企业”,
实施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制管理,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周期内的
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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