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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编  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批准唐山市《滦河污染防治方案》的决定

                                   (1998年12月2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唐山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环保局局长魏文娜代表市政府作的《关于
               〈滦河污染治理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及《滦河污染防治方案》。经过认真审议,决定批准《滦河
               污染防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会议认为,市政府提出的《方案》,指导思想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可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当前国家对环保工作的要求。要大力宣传,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2000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会议指出,滦河污染防治不仅是关系到滦河下游200多万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而且是一个
               重大的社会问题。市、有关县(市)政府要把滦河污染防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充分认识落实《方
               案》的难度,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

               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对完不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已完成治理任务的企
               业要进行必要的跟踪监测,巩固治理成果;对不能按时完成治理的企业,要依法停产治理。按环保法
               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滦河沿岸新污染源的产生。《方案》涉及到的各相关企业,要提高认识,摆正关
               系,顾全大局,积极克服困难,保证在限期内保质保量地完成治理任务。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召开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1998年12月2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于1999年2月25日召开。建议会议议程为:听取和审议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唐
               山市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唐山市

               1998年市本级预算及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1999年市本级预算及市总预算草案,批准1998年市本
               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1999年市本级预算;听取和审议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草案)

                         (1998年12月22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免去:
                   胡东杰唐山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王树立为唐山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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