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9 - 唐山市人大志(上册)
P. 559

唐山市人大志:1948-2021


             共27人出席会议。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张耀华、市政府副市长杨振义、市政府副市长祝允林、市政府副
             市长张羽、市政府秘书长许德茂、市法院副院长徐瑞祥、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晓颖以及市政府、市人
             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会议听取审议了市公安局副局长周景林作
             的市政府关于《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听取审议了市城建局局长唐凤岗作的关

             于我市城市建设管理情况的报告;听取审议了市政府秘书长许德茂作的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决定》情况的报告;听取审议了市经贸委主任郭有利作的关于全市三资企业经营管
             理情况的报告;听取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成山作的关于视察《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
             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通过了《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解释工作的决定》。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解释工作的决定

                         (1998年10月21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1988年以来,先后共制定颁布了18部地方性法规。这些地
             方性法规颁布实施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陆续提出一些问题要求解释。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
             证地方性法规全面正确实施,必须加强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工作。因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我市地方性法规解释问题,作出如决定:
                  一、凡关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
                  凡属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有关市级机关、部门进行解释。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地方性法规解释的具体工作,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会同

             有关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提出解释意见,报经主任会议讨论,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会议审议通过后,以书面形式答复。
                  对于比较简单明确的问题,也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直接
             答复。

                  三、需要由市级机关、部门作出解释的,由市有关机关、部门直接答复。同时将解释意见报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
                  四、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地方性法规解释,与我市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六、第6次会议。1998年12月21日至2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6次会议。会议由主任郑宝
             林主持,副主任王祜昌、范全、陈敬新、蔡成山和秘书长李建国和委员共29人出席会议。市政府副市
             长祝允林、市政府副市长刘印楼、市政府秘书长许德茂、市法院院长郭岱宗、市检察院检察长杨洪业
             以及市政府、市人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唐山

             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听取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见情况的报告、关于《唐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滦河
             污染治理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批准了《滦河污染防治方案》;通过了《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召
             开市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 504 ·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