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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39 号公告规定,“2019 年 4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设立的纳税
月 1 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 人,自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
起 3 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 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
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 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
加计抵减政策”,因此该纳税人自 上述规定条件的,自 2019 年 4 月 1
2019 年 4 月 1 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开 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始即可计提加计抵减税额,但是要注 2019 年 4 月 1 日后设立的纳税
意,2019 年的进项税可以计提加计抵 人,自设立之日起 3 个月的销售额
减税额,但是不能追溯抵减 2019 年期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
间的应纳税额,只能抵减以后实现的 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应纳税额。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解释三:“明年看今年”——明 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
年是否能适用根据今年销售额情况 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
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 定。
态调整。一旦确定适用与否,当年不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
再调整。到了下一年度,纳税人需要 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
以上年度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来重新 策当期一并计提。
确定该年度能否适用。这里的年度是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指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 12 个月的概
念。
比如,纳税人 2019 年 5 月设立并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7 月份销售额
比重未超过 50%,2019 年不符合加计
抵减政策条件。但是整个 2019 年会计
年度的销售额比重符合条件,那么
2020 年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附件:文件规定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
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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