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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志:1948-2021


             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会同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
             有效衔接;对人民检察院查询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介入调查的,有关行政执
             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对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意见或检察建议,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处
             理并及时回复;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中涉嫌职务犯罪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

             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并予以协助和配合。
                  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
             督工作,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组
             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全面加强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对人民群众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关于诉

             讼活动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和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批评、意见和建议,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的,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办理,并按时回报办理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法律监督的重要工作部署
             和事项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将抗诉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法律监督文书,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人
             民检察院对同级有关国家机关不接受法律监督或阻碍实施法律监督的,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并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作出决议、决定。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召开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010年12月22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


                  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于2011年1月5日召开。会议建议议程共九项:

                  一、听取和审议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唐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书面)
                  三、审查和批准唐山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草案)的报告(书面)

                  批准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唐山市2010年市本级预算及市总预算执行情况和2011年市本级预算及市总预算
             (草案)的报告(书面)
                  批准2011年市本级预算

                  五、审议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10个县(市)区和100家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履行承诺情况的报告
             (书面)
                  六、听取和审议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八、听取和审议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九、选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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