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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编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节  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




                   一、工作职责
                   1. 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负责与城管、城乡规
               划、住建、交通、环保、人防办、地震等地方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及国土、邮政等省垂管部门联系,并
               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对其实施监督的日常工作。

                   2. 负责向法制委员会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计划建议。做好有关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方面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考察和初审工作,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提交初审报
               告。

                   3. 负责对全国人大和省人大下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修改,上报修改意
               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4. 配合上级人大组织开展有关执法检查、调研等活动;负责组织协调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的有关城
               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执法检查活动,起草执法检查报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安排,组
               织部分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本委员会委员开展各项视察、调研活动,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

               议提交报告。
                   5. 负责督办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交有关报告。对市政府有关部
               门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工作监督。

                   6. 负责对市政府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报告(包括市本级城市维护费预、决算)进
               行调研和初审,写出初审报告,提请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审议。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
               研究,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好准备工作。
                   7. 配合办公厅信访办做好有关城建环保方面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和督办工作。
                   8. 加强与市政府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联系,交流工作经验,研讨有关问题。

                   9. 完成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织和人事沿革

                   1982年10月,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首次设立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设有5个处室,即:办公
               室、政法处、经济处、城建处、科教处。1988年3月,市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设立城乡建设委员
               会,办事机构为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1993年4月,市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不设专门委员会,设立城
               乡建设工作委员会。1998年3月,根据市委批准《唐山市人大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唐办字[1997]48

               号文,城乡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2017年3月,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决
               定,设立城乡建设和环资资源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城乡建设和环资资源工作委员会,下设城建处和环
               保处。截至2021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和环资资源工作委员会实有主任1名,副主任1名,处
               长2名。

                   城建处长:
                          (缺职)(1987.11-1988.03)
                   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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