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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志:1948-2021


             行政执法部门联系,并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对其实施监督的日常工作。
                  2. 负责对市政府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修正案的审查,并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
             提出初审报告。
                  3. 对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规草案,组织有关部门讨论修改,汇总修改意见,按时上

             报。
                  4. 负责拟定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正案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主任会议讨
             论,受主任会议委托,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
                  5. 审查办理常委会会议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提出审查意见,安排受质询机关作出答

             复。
                  6. 对本级民族宗教外事侨务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调查
             研究,发现倾向性问题或突出问题,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7. 组织实施常委会及主任会议确定的视察、检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

             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根据情况,提出视察、检查情况的报告。
                  8. 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听取本级民族宗教外事侨务机关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9. 受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
             理,并负责督促催办,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调阅案卷、听取汇报。

                  10. 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加强同市人
             大代表中的少数民族、归侨、侨眷、宗教界代表的联系。
                  11. 负责督促本委员会对口联系的执法部门,建立完善和落实执法责任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
             追究制,开展工作评议等工作。

                  12. 参加常委会会议决定成立的民族宗教外事侨务方面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提
             出调查报告。
                  13. 审查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被认为不适当的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
             议、决定和本级政府的决定、命令,提出审查报告。

                  14. 负责民族宗教外事侨务机关规范性文件、有关法律文书的备案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建
             议。
                  15. 完成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织和人事沿革
                  1991年7月,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设立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委员会及
             其办公室,其办公室与政治法律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2011年5月,根据市
             机构编制委员会(唐机编字[2011]41号)文件,将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由在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挂牌改为单独设立,为人大机关核增2名行政编制。2017年3月,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设立民
             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办事机构为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下设民宗处和外侨处。截至2021
             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实有主任1名,副主任1名,处长2名。

                  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主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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