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4 - 唐山市人大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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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编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 负责拟定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正案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主任会议讨
论,受主任会议委托,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
5. 审查办理常委会会议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提出审查意见,安排受质询机关作出答
复。
6. 对本级监察司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发
现倾向性问题或突出问题,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7. 组织实施常委会及主任会议确定的视察、检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
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根据情况,提出视察、检查情况的报告。
8. 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听取本级监察司法机关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9. 受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
理,并负责督促催办,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调阅案卷、听取汇报。
10. 办理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对公安司法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具体事宜。
11. 配合选任委对市“两院”提请常委会任命的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12. 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
13. 负责督促本委员会对口联系的执法部门,建立完善和落实执法责任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
追究制,开展述职评议、执法评议等工作。
14. 参加常委会会议决定成立的监察司法方面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提出调查报
告。
15. 审查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被认为不适当的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
议、决定和本级政府的决定、命令,提出审查报告。
16. 负责监察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有关法律文书的备案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
17. 完成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织和人事沿革
1982年10月,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首次设立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设有5个处室,即:办公
室、政法处、经济处、城建处、科教处。1988年3月,唐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设立政治法
律委员会,办事机构为政治法律委员会办公室。1993年4月,市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不设专门委员会,
设立政治法律工作委员会,与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1998年3月,市人大换届后,
根据市委批准《唐山市人大机关机构改革方案》,政治法律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2017年3月,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定,设立内务司法委员会。2019年1月25日,市
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定,设立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办事机构随之更名为监察和司法
工作委员会,下设司法处和监察处。截至2021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实有主任1
名,副主任1名,处长2名。
政法处长:
(缺职)(1987. 11-1988.03)
政治法律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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