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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志:1948-2021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规划,实行净菜进城。”
                  六、第二十条原第一款、第二款合并改为第一款,修改为:“逐步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和分类收
             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环卫作业单位应当做到日产日清、无害化处
             理和综合利用。”

                  七、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实行统一管理,集
             中收集、清运和处置。”
                  八、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科研、教育、医疗卫生、屠宰场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
             必须单独收运,做好无害化处理。”

                  九、第三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辖区域的市容环境的卫生工作,从物质、经费
             上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职工队伍的建设。”
                  十、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编制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城市规划、环
             境卫生专业规划的制定和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与设计的审批和竣工验收。”

                  第五项修改为:“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
             管理科学化、现代化。”
                  十一、第三十四条原第一项、第二项拆分改为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修改
             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以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烟头等杂物的,处以二十元至三十元罚款;
                  (三)在非指定垃圾处理场所焚烧废弃物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四)乱倒生活垃圾、粪便、污水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五)随地便溺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十二、第三十四条原第三项、第五项分别改为第六项、第八项,内容不变。
                  十三、第三十四条原第四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车辆遗洒散体、流体物品,任意遗弃牲畜粪
             便、草料的,可责令其停车,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但最高不

             得超过一千元。”
                  十四、第三十四条原第六项改为第九项,删去“临街”两个字。
                  十五、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影响市容”和第四项中的“大量”两个字。
                  十六、原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原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个别条款顺序和文字符号在保持原意的基础上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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