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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志:1948-2021
三、关于第三章任免程序的修改
1.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
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分别在其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市长、
院长、检察长的人选。如果代理的人选不是现任副职领导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决定任命或任
命为副职领导人员,然后再决定为代理的人选。决定任命或任命为副职领导人员,并决定其为代理人
选,可以在一次常委会上进行。决定的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2. 将第十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补充任命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
员;任免或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研
究室主任、副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3.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
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请求不担任现任职务时由本人以书面的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
求,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是否接受辞职的决定。常委会会议决定接受辞职后除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
员会组成人员外,其他辞职人员均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省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4. 将第十五、十七条中使用的“选举人事委员会”更改为“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
5. 将第十五条中使用的“述职或表态发言”更改为“就职发言”。
在“提请机关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任免报告,填报《干部任免呈报表》和详细考察材料”后增加
“并提供被提请任职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情况”。
6.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
检察长人选,应是从事法官、检察官工作的法官、检察官,或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方
能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
员人选,应取得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且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方能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任
命”。
7.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所属
机构,因名称变更的,其原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提请市人大常委
会会议重新履行任命程序;因工作机构撤销、调出本市或退休的,不再履行免职程序,但须报市人大
常委会备案”。
8. 增加“连续两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未通过任命的人选,不得再提请任命同一职务”作为第
十九条第三款。
9. 增加“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书面通知请求辞职的本人及提请机关”作为第二十条第
四款。
10.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或决定代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在市人大
常委会《会刊》和《唐山劳动日报》上公布。在依法任免以前,任何机关一律不得对外公布。其中须
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的人员职务,应在批准任免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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