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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编  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1998年4月23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唐山
               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对《唐山市人
               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审议,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人民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二、第五条删去“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到会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代表半数以上方可开
               会”。
                   在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三、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提出议案审查、计划预算审查、审判检察工作审查等委员会
               名单草案。”
                   第六条原第三项修改为:“决定列席会议人员”,作为第四项。
                   四、第八条第一款将“驻唐部队”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唐山部队”。

                   第八条款增加“议案审查、计划预算审查、审判检察工作审查等委员会名单草案”。
                   五、第九条第一款增加“通过议案审查、计划预算审查、审判检察工作审查等委员会名单”。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每届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上选举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组
               成人员。”

                   六、删去第十一条第四项“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七、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未设专门委员会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可以设
               议案审查、计划预算审查、审判检察工作审查等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人选由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八、第十六条第一款“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名,经主席团决定”修改为“经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九、第十八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分别增加“未设专门委员会时,交议案审查、计划预算审
               查、审判检察工作审查等委员会审查”。

                   十、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
               况。”
                   十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授权的工作委员会,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唐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听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情
               况的汇报,并进行初步审查。”
                   十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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