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点点长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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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法行为查处方面
22、禁止“三无船”在辖区内
非法航行、作业,不听劝阻的
及时实施强制扣押,船舶超载
运输拒不整改的实施强制卸
载;
23、船舶超载运输、违反定线
制规定航行、配员不足、虚拟
【四】船员及公司管理方面 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等重点
违法行为原则上不予减轻处
罚,确有减轻情节需要减轻处
18、近两年进江船舶发生事故、险情和 2 次以上违规航行行
罚的,按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调
为的责任船员应接受驾引适任能力检查评价。检查评价不合
高一档适用;
格的船员,视为未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
证明》,船员任职船舶应当更换合格的船员或申请引航员引
24、三个月内曾被实施行政处
航;
罚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被查
获的,从重处罚;
19、载运危险品船舶实际配员与配员证书不符,特别是部分
关键岗位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实施
25、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禁止离港;
应当责令纠正,船舶未纠正违
法行为强行驶离的,予以通报
20、进出长江的内贸海轮(申请引航的除外)应满足如下要
协查,从重处罚。
求:一是 1 个月内曾经停靠或航经本航次目的港,设备和安
全状况良好;二是船长和驾驶员应结合连续航行时间,持有
有效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累计进出江不
少于 10 个往返航次,进江前 1 个月内曾经驾驶船舶航经本航
次目的港;
21、航运公司所属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或涉客涉危航
运公司发生事故后一个月内,应对公司法人代表进行安全约
谈,体系内公司应当实施公司附加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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