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2 - 唐山市人大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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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编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章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及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
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
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
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
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依据上述规定,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从工作
的实际需要出发,1988年3月唐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唐山市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4个专门委员
会。
2001年2月,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设立法制委员会,一直延续至今。
2017年3月29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设
立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
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等七个专门委员会。
2019年1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设立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
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决定将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原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一节 法制委员会
一、工作职责
1. 拟定并向市人大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法规案或者其他议案;
2. 对提请市人大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
修改稿;
3. 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市政府规章或
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提出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4. 办理市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交办或者主任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组织和人事沿革
2001年2月20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首次设立法制委员会。
2003年4月26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法制委员会。
2008年3月23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定,设立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13年4月12日,唐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定,设立唐山市第十四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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