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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志:1948-2021


             案)。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执行检查情
             况的报告,市政府关于唐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部分指标调整方案的报告并做出了相
             应决定、关于唐山市市本级2004年预算调整方案及备案事项的报告并做出了相应决定、关于全市公安
             机关2002年以来打击经济犯罪情况的报告。会议还进行了述职评议事项,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
             《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唐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由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办理审批”的许可,保留和执行“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持城市规
             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许可规定;
                  二、废止《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超限车辆、履带车通过城市桥涵

             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许可,执行“超限车辆或者履带车需要通过城市桥涵的,事先需征
             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规定;
                  三、废止《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供水企业资
             质证书”的许可,保留和执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的许可规
             定;
                  四、废止《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
             供水管网连接审批”的许可;

                  五、废止《唐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本市文物省内、省外展览审批”的许
             可;
                  六、废止《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设定的“在乡村规划范围内临时用地须经建
             设部门批准”的许可,执行“凡在乡村规划范围内临时用地,必须报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按土地审

             批权限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职人员名单(一)

                               (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
             任命:
                  杨松林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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