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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编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
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
守和执行。
2. 在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3. 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
大事项;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讨论决
定的重大问题;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4. 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受理人民群众对唐山市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的申诉和意见。
5. 在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在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
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
的职务;在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6.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7.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
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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