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2 - 唐山市人大志(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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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编 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赵振鹏、蔡成山、陈嘉庚、王元孝、雷士明、齐景峰、魏文娜、杜金弘、秘书长张维营和委员共32人
出席会议。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唐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条
例〉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唐山市市本级城市维护费2006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7年预算的
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查处违法违规建设的决定》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规范司法行为、
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唐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7年4月26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
议唐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条例废止案(草案)的议案》,会议认为:1997年出台的《唐
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条例》为我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减负政策、保护农民合法权
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
国家“三农”政策的调整,农民所承担的劳务和费用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条例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
其规范的主要内容与国家新政策相矛盾,其余内容也与当前及今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重点工作不相
适应,条例已无修改必要,应当予以废止。会议决定废止《唐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条
例》,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公布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查处违法违规建设的决定
(2007年4月26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违法违规建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破坏城市形象,阻碍全市经济
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加大查处违法违规建设的力度,根据《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特作如下
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市规划、国土、交通、城市
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具体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建设的执法工作。
二、违法违规建设的行为人应当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构
筑物或其他设施。逾期不自行拆除,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或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
提下,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快审、快结。
四、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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